Article 4
In force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