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责令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对应当采取保留或者改造更新的既有建筑进行拆除重建的;
(二)破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造成历史文化信息受到严重破坏的;
(三)损坏城市公园、绿廊绿道、生态隔离带等生态基础设施,严重影响城市生态保护功能的;
(四)破坏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设施,严重影响建筑物整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破坏城市安全、环境、文化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