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编制本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将历史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城市规划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结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存以及工业建筑、工业设备、厂址、生产工艺等老工业基地工业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工业遗存评估体系,开展工业遗产的调查普查和认定,分等级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