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或者扰乱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二)抛掷或者实施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三)擅自进入车站封闭区域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采取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

(五)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六)在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

(七)占用其他旅客座位、铺位,经劝阻拒不让出;

(八)破坏、损毁铁路线路、列车、通信信号和电力电缆、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牵引供电等设施和标志;

(九)传播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