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已建场所、仓库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应当依法处理。

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设计、建设、运营中的铁路不符合危险物品场所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及时向铁路设计、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通报情况,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