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二)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三)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四)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实施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应当和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确定铁路道口或者铁路人行过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费用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