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安全施工规范等依据,公示办理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能从事的活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开展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依法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评估论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超过六十日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