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的巡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难以自行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隐患的报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