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三)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四)家庭养老床位,是指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养老服务组织在失能老年人家庭中设置的养老服务床位。

(五)政府养老扶助对象,包括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百岁老年人等市人民政府规定扶助的老年人。

(六)特困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七)重点独居老年人,包括不满八十岁的失能独居老年人,以及八十岁以上的独居老年人。

(八)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其中包含失智老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