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中约定产权属于民政部门的,建成后应当移交给所在地民政部门。
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参加联合验收。
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