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免疫、登记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对犬只免疫、检疫或者防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违法养犬、犬只伤人、犬只污染环境等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或者举报的走失、无主犬只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