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