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围堤围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