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