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解缴通行费,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
联网清算企业、电子通行介质发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应付款足额划拨至相应结算账户,并上传通行费清分结算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资金清分结算等工作的监管,对相关单位上传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令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