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

供热单位应当组建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