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建立共用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四)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供热期;

(五)在供热期开始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在供热设施注水七日前通知热用户;

(六)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供热期内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及时处理热用户诉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