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既有住宅进行改造,逐步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户。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