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占用范围、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绿化管理责任人。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