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October 8, 2021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1年5月13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