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内容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的;

(二)未与委托人签订房源核验委托书,或者未进行房源核验的;

(三)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展示或者发布房源信息的;

(四)提供或者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者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无效或者撤销,拒不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

(六)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以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发布房源信息的;

(七)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政策、方式、时间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告知事项的;

(八)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宗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九)租用、借用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十)未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至第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