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及其查询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从业编号、职务,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房屋交易业务流程;

(四)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政策、方式和时间;

(五)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七)客服电话、政府投诉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和客服电话。

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