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落水洞、脚洞自建提水设施的,在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由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提水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提水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