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适用本条例,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喀斯特景观资源是指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组合以及相关文化遗迹,包括岩溶峰林、峰丛、湿地、溶洞、天坑、漏斗、河流、田园、动植物等地表和地下自然资源以及摩崖石刻等文化遗迹。
本条例所称可持续利用是指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喀斯特景观资源,不断开发创新替代资源,保护喀斯特景观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满足当代与后代发展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