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要求,未建立与学校安全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未配备安全工作人员,未落实安全工作经费的;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不开设、组织或者减少开设、组织国家规定应当开设、组织的课程或者活动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结果加重的;
(五)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六)伪造、隐匿、转移、销毁事故证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