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学生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学生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学生监护人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