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在教育教学期间,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措施:

(一)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二)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三)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和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依法管理;

(四)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员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六)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组织实施救助;

(七)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