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建设、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违法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或临近校园高空抛物的;

(四)在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或者经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行为的;

(五)在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设置垃圾转运站的,在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等不符合学生安全通行条件的;

(六)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影响学校安全的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