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效果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禁止其申请本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