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