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合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房屋实际使用人为公房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告知公房承租人搬迁期限等事项。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