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未履行补偿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搬迁义务;有其他实际使用人的,被征收人应当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期搬迁。被征收人超过搬迁期限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书面决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