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