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等资料信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信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实地查勘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协助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的,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