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工作,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干预征收评估活动或者评估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