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应当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众担任。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并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以及根据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