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