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