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安置帮扶范围,鼓励和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