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药监、医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方便戒毒人员就近治疗。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财政给予经费支持。鼓励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为长期坚持治疗的戒毒人员减免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