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在门前三包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开展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责任区内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需要立即清除,但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依法决定立即实施代为清扫、搬离或者清除等代履行措施;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对损害责任区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或者绿化的行为,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