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敬(养)老院;

(四)山林、草甸等重点防火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加油(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以及输气管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六)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设施及其线路附近;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