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征用实施单位)依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用应当遵循效能优先、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Chapter 2征收与补偿
在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成片开发,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再就业保障等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服务和劳动技能培训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建档立册,有针对性地进行实用技能培训。用地企业新增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支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派遣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异地就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重新安排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用地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青苗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可以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意愿,采取补贴资金、留用地、留物业等方式,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Chapter 3征用与补偿
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动产应当与紧急情况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征用实施单位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应对紧急需要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组织、个人权益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征用的不动产、动产包括组织、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和其他物资等。
征用预备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特别紧急情况下无法当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的,应当在实施征用开始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
应急征用凭证应当载明征用依据、事由及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保障要求、交付时间和地点、征用期限等。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被征用的不动产、动产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一并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征用实施单位可以就征用补偿金额与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征用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征用补偿金额。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在补偿金额确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征用补偿决定,并及时向被征用不动产、动产的组织或者个人支付补偿费。
(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二)灭失、无法维修、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者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三)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征用造成个人住宅毁损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修复,在修复期间,应当保障被征用人的居住条件。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