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相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具体管理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