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相邻土地地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需要迁移或者改造杆线、管线、管廊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产权单位制定合理的迁移、改造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