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

(三)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四)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五)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督办问责;

(六)完成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