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无害化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声等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