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按照绿色发展要求,强化产业核准、环境影响评价、用地用水用草用林等准入条件的审查。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生态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