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资金分配办法、资金分配结果、资金使用绩效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事项;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门户网站应当设立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