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拒绝参加超出自身能力或者违背自身意愿的志愿服务;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八)因参加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